德牧哪些城市不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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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下公安部出台的新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点内容如下: “三、关于野生保护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一律禁止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和销售。”

“二、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相关问题 (十六)关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使用权限问题 开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从事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养殖许可证……” 划重点!!!

第一,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动物属于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第二,人工饲养培育国家禁止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就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第三,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仅限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须经县级部门同意。

下面说点题外话: 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刑事诉讼,而对大多数人而言,接触到的行政法律规范更是微乎甚微,因此对大多数人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做起——别以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针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黑锅”,其实这些规定都是“恶法”吗? 不是的!!!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治即善治”,这里的“法治”不仅包括约束公权力,也包括限制公民的自由。比如,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100多种犯罪,其中绝大多数是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

也就是说,几乎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被追究刑责——这显然是一种“恶法”。然而正是因为这种“恶法”的存在,才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以及合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再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70余种治安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等程序予以打击。这也是一种“恶法”,但是这样的“恶法”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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