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宠物证在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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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1998年8月1日,原成都市畜牧局和原成都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停止本市畜禽养殖和动物诊疗活动的通知》(成牧〔1998〕17号),其中第(五)条明确:“《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作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依据。”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终止“两证一签”试点的复函》也明确了“两证一签”的试点工作已到期,建议我部终止“两证一签”试点工作。2009年2月12日农业部办公厅以农办牧〔2009〕10号函通报了“两证一签”全国试点情况,农业部畜牧业司将“两证一签”有关材料印发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根据上述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经营的必要条件,也即无需办理该证。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成都市禽畜繁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农〔2019〕82号)规定,从事家禽养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水池、舍间以及消毒、防疫设施;(二)饲养场所与大马路的距离符合国家对禽畜防疫的条件,并具备必要的隔离条件;(三)有专人负责饲养管理。”而犬类则需要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防护措施,具备净化犬只粪便的动力设施和相应设备。对从事犬只养殖、交易、诊疗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规定。因审批部门已不再审批新的宠物证,关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宠物美容”应当向谁申请,成华区规自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记载,“您申请公开的第202000526号事项,区政务服务中心城乡人居环境类属于区级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四川省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办法》(川办发〔2013〕4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凡属于省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储存、运输、加工等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部门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规定,承担本法规定的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对宠物防疫、监督的规定,由于宠物买卖和防疫规定的不完善,使狂犬病的发病规模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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